
医学奖章程
树兰医学奖章程
(2016年1月29日树森•兰娟院士人才基金第1届理事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树兰医学奖是由树森•兰娟院士人才基金理事会(以下称基金理事会)设立,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每年的本基金增值中资金用于树兰医学奖评审奖励。根据国家《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树兰医学奖重点奖励在医学领域中取得突破性创新成果的中国国籍的(含港、澳、台地区)杰出科技人才。每年评审奖励一次。包括树兰医学奖、树兰医学青年奖、树兰医学奖提名人奖、树兰医学青年奖提名人奖等奖励内容。
第三条 树兰医学奖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按提名、形式审查、初评、公示、终评、基金理事会审议、奖励等程序进行,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 基金理事会委托中华医学会协助进行树兰医学奖评审。
第二章 提名、评审
第五条 提名人至少具备以下一项条件:
(1)基金理事会顾问、理事长、常务理事;
(2)中国工程院院士(医药卫生学部);
(3)中国科学院院士(生命科学和医学学部);
(4)国家级医学学(协)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及有关专科分会主任委员;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提名人限提名1名本学科领域或所熟悉专业的被提名人,客观、真实的评价被提名人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树兰医学奖被提名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其研究成果属原始创新,具有重大突破性进展,对人类健康和社会发展有杰出贡献;
(2)推进我国医学科学技术发展,在国际学术界享有重大影响力;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
第七条 树兰医学青年奖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被提名人当年12月31日前不超过45周岁;
(2)主要工作在国内完成并经过较长时间的验证,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受国内外同行广泛认可;
(3)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品行端正。
第八条 树兰医学奖候提名人奖、树兰医学青年奖提名人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1)树兰医学奖获奖者的提名人荣获树兰医学奖候提名人奖;
(2)树兰医学青年奖获奖者的提名人荣获树兰医学青年奖提名人奖;;
第九条 提名和评审
(1) 每年通过树森·兰娟院士人才基金(http://www.shulanfund.org)和中华医学会(www.cma.org.cn)网站发布树兰医学奖提名通知。
(2)被提名人需在线如实填写提名书,并在规定时间提交纸质提名书。
(3)被提名人及其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
(4)初评后候选人名单将于树森·兰娟院士人才基金和中华医学会网站公示三十天,接受学界和社会监督。
(5)树兰医学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库中的评委或其直系亲属若为树兰医学奖候选人,该评审专家不参与当年评审工作。
第十条 异议处理
(1)树兰医学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2)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3)实质性异议由有关提名专家协助处理。
(4)基金秘书处向终审会议报告异议核实情况。
(5)对投诉者给予保护。
第三章 奖励
第十一条 基金理事会审议通过评审结果后,于每年中华医学会年度理事会举行颁奖仪式。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二条 被提名人提供虚假数据及材料、剽窃他人论文、抄袭其他任何公开出版物、侵夺他人科研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树兰医学奖”,一经发现并核实认定后,将撤销其获奖资格,由本基金秘书处追回奖金和获奖证书。
第十三条 提名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协助他人骗取树兰医学奖,由本基金会通报批评或取消其提名资格。
第十四条 获奖者如被追究刑事涉及国家安全等重大问题,秘书处将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奖金和获奖证书。
第十五条 参与树兰医学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发现后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本基金理事会,自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